禁止转售协议

禁止转售协议

 

本《禁止转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销售当日由画廊和买方认可并生效。本协议确认并补充了艺术品销售协议中的销售条款。

 

1. 不可转售;优先购买或委托权

 

(a)   买方同意,购买艺术品的条件是,在禁止转售期内(见下文定义),买方不得出售(包括私人销售或公开拍卖)、转让、租赁或设立艺术品的担保权益(每一项均称为“出售”)。禁止转售期为自画廊开具销售发票之日起的三(3)年(“禁止转售期”)。

 

(b)   在禁止转售期内,买方在此授予画廊在艺术品出售时的优先购买或委托权。如果买方打算出售艺术品,应通知画廊,并提供拟出售的详细信息,如买家、交易中介、价格、日期等。画廊在收到通知后,有30天时间通知买方是否有意购买或委托出售该艺术品。包括在情况下:

(i)      如果画廊选择购买该艺术品,买方应在收到画廊通知后90天内,以发票上列明的原价将该艺术品出售给画廊;

(ii)     如果画廊选择委托出售相关艺术品,买方应将艺术品委托给画廊,为期六(6)个月。画廊将在此期间尽力以当时市场的最佳价格出售该艺术品。买方同意支付画廊转售价的20%作为销售佣金(另加适用税款)。任何委托销售均应遵守画廊当时的标准销售条件。画廊还被授权以委托价格的10%为第三方买家提供折扣,该折扣由买方和画廊平分。

为避免疑义,买方承认画廊无义务购买或委托出售艺术品,也未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保证成功转售艺术品。

 

(c)   如果买方在首次通知画廊后30天内未收到画廊的回复,买方应向画廊发出第二次通知。如果画廊在收到第二次通知后30天内仍未作出回应,则视为画廊放弃其优先购买或委托权,但买方在禁止转售期内仍不得出售该艺术品。为避免任何疑义,除非得到画廊的明确书面许可,买方必须遵守禁止转售期的剩余时间。

 

(d)   如果拟出售条款发生重大变更,或拟出售日期延迟3个月或以上,将被视为新的出售提议,买方应重新通知画廊,画廊的所有权利仍然有效。

 

(e)   买方承认,本协议中的义务不会对其拥有和享受艺术品构成不合理的限制,这些义务是买方购买艺术品的前提条件。除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如果买方被发现违反上述任何条款,买方应赔偿画廊相当于买方或其关联方通过未经授权的转售艺术品所获得的收益(无论是直接、间接、实物或其他形式的收益),或者,如果画廊无法获取转售收益的信息,则赔偿相当于发票上列明的艺术品初始购买价格的三(3)倍的金额。

 

2. 知识产权

 

买方进一步承认,艺术品的艺术家保留与艺术品相关的所有版权和精神权利。未经艺术家通过画廊提供的明确书面许可,买方不得(a)改变、修改、开发、复制或复制艺术品,或(b)通过任何现有或未来开发的方法或过程,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发或改编艺术品为新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合理使用”复制,用于任何目的。

 

3. 其他条款

 

(a) 双方同意,前述条款和销售条款已经双方协商,并构成了购买艺术品的附加条件,双方均认为这些条款是合理的。本协议将对双方的继承人、继任者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确保其利益。

 

(b) 买方确认其为艺术品的最终买方,或其已获得最终买方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且其已向画廊披露了最终买方的身份。如违反本协议,买方将代表自己和任何最终买方直接向画廊负责。

 

4. 通知

 

所有通知应以邮件(预付邮资)、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的形式发送至发票中列明的联系信息。通知日期应为以下时间的较早者:(a)实际接收日期;(b) 邮寄日期后的三(3)天;或 (c) 在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的情况下,通知被视为已进入接收方的邮件或即时通讯服务器的时间。

 

5.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义务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BAC”)根据申请仲裁时生效的BAC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由买方指定,一名由画廊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应由BAC主席任命为首席仲裁员,并且不得具有中国国籍或曾经拥有中国国籍。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所有各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通过支付艺术品价款,买方接受并同意本协议和invoice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